并不是只能在领结婚证时的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不是非要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结婚就是选择其中一个,要么去妻子的户口所在地去登记,要么就丈夫所在的户口等所在地登记,这是一个正常的登记,结婚证是比较容易的,你们双方自愿成为合法夫妻,9块钱就可以领到结婚证,给你们拍个照片,你们就是合法夫妻了。离婚真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结婚不涉及到财产的问题,离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双方相处那么久,房子车子以及其他的一些共同财产,甚至是有孩子的情况,应该如何去处理异地办理离婚是否能够成功,这都是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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