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
一是军人配偶军人未成年子女,享受免费医疗,军官和军士父母,以及配偶父母享受优惠医疗。所谓优惠医疗,是指急诊门诊医保报销后再减免20%,如果住院的,医保报销后再减免50%百分之五十。
二是现役军人分居补助费,每月1.000元,如果驻地外工作每月增加500元。
三是军人父母年满60岁,每月领取赡养金600元。
四是配偶每月荣誉金500元,双方如果都是军人均可享受配偶荣誉金。
五是子女每月保教费500元。
六是军属可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期间军属每年可领取少则1万元,多则12万的优待金,在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的,标准还增加两到三倍,每个城市的优待金标准都不一样,这和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相关,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城市,优待金的标准就越高,反之经济越落后的城市优待金的标准就会越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条 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五十六条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五十七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六十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六十一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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