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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侵权怎样认定

2023-12-14 来源:独旅网

所谓版权系专属知识产权,如果是大众的、通行的字体的使用不涉及版权争议,比如宋体,楷体,颜体等;如果是自创体,不是大众使用与通用的,并在其中承赋了创造性因素,或根据通用字体而编缉出版的字贴、字模等,并申报了相应的保护,则具有了版权,如果被他人盗用则会涉及侵犯著作权。

一、版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也就是说,当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版权,其正式名称应当为著作权。

二、版权法属于哪一类法

(一)版权法的概念

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作品被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现代版权概念。

(二)版权法的内容

1、版权的主体,即是可以享受版权的个人和法人;

2、版权的客体,即可以给予版权的作品;

3、版权的内容,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4、版权的归属,即该版权是属于哪个法人或个人的;

5、版权的保护期限,没有限定一种期限,会随着客体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6、版权的继承;

7、版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

8、版权的限制;

9、侵犯版权及其处罚;

10、版权管理(或登记)机构。

(三)版权法的作用

1、为维护版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因为问题造成的版权纠纷,并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了依据。

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着所有权归版权主体所有。

3、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止其他人侵权、主要是防止他人恶意抢版权。

4、有利于作品的许可、转让、来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

5、若是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申请双软认证的必备条件,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6、保护范围广泛。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用,而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从这里可见,若是我们完全引用政府的公文,法律文件等并不属于侵权。

在著作权中,最复杂的权利对象大概就是音乐著作权了,今天我们就借用音乐著作权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不同形式。

在理解一项权利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弄清权利对象,在音乐版权中,根据歌曲的制作过程,这个对象可以是音乐作品,也可以是录音制品。而因为录音制品是根据音乐作品衍生出来的产品,因此录音制品也被称为领接权客体。

我们平时在听到一首歌的时候,其实是在听一个录音制品,并不是现场直播。而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是录音制作者,但是录音制品的合法传播还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表演者的共同许可。任何一项许可的缺失都会导致录音制作者侵权。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实体专辑的出版发行、广播播放、网络播放也分属不同的权利类别,任何超出范围的使用也会导致侵权争议。

所以,在音乐著作权中,存在着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权利。而像上文中提到的《我不是药神》海报案例中,制片方主要是侵犯了日本动漫《我的英雄学院》海报作品的著作权,相对来说涉及到的侵权对象比较简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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