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借钱时约定逾期利息属于违约金吗
(一)实际中,借钱时约定的逾期利息,其实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并且,利息是一种法定孳息,不管双方是否作了约定,出借人其实都可以主张,并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
而违约金是以双方约定为前提,如果双方未做约定,那么就不能主张违约金。
并且,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后,将按照以下计算:
1、根据双方的约定;
2、对逾期利息计算未做约定的,出借人因对方不还钱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另外,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的时间,是按以下方法计算:
1、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从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间未作约定的,经出借人催告后,从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借款人就要支付利息。
二、逾期利息的时间怎么确定
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开始计算贷款逾期利息的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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