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认定即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使没有到期,即使附了条件,即使不是确定价值的债权,也都是破产债权。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一、企业破产享有哪些权利
(一)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二)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