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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情形

2021-08-08 来源:独旅网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  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  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58条强迫卖淫罪  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非法拘禁的加重情形有: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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