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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票据诈骗的行为

2020-12-11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不构成票据诈骗的如下:

1、不知道是伪造、变造、无效的金融票据使用的;

2、误认为他人的金融票据是自己的金融票据使用的;

3、不知道存款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章不符的支票的;

4、发行汇票时,因本票过失而作错误记录的;

5、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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