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时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仲裁手续
1、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
2、同时,还需出具身份证件,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个人的出具身份证。
3、申诉人还必须提交与本争议有关的各种证明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等。
三、仲裁受理
1、受理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诉人。被诉人则须在法定的应诉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要求的答辩书正本1份和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
2、预交仲裁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按规定收取仲裁费,由申诉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或视双方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
3、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处理案件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决定受理该劳动争议后,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结案。
四、仲裁裁决
1、仲裁调解书生效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书生效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送达当事人后之日起15日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调解、裁决书的执行。仲裁调解、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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