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程序
1、法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依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或监督抽查计划持监督检验委托函或介绍信,按法定程序实施抽样,并按规定详细填写抽样单;
2、法定检验机构依据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标准对样品实施检验,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及时寄(送)相关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
4、企业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
5、所有监督检验的检验报告副本交市局监督科,由该科对检验结果进行后处理。
二、企业、个人、团体和执法部门委托检验业务受理程序
1、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委托(含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检验要求);
2、提供样品并填写委托申检单;
3、样品接收人员协助客户填写委托检验单,必要时与客户商定有关样品的检验要求、验讫样品处理方式、报告发送方式(自取或邮寄等);
4、样品接收人员验收样品,签字认可;
5、按规定收缴检验费用;
6、样品送检验室检验;
7、出具报告,打印、审批、登记;
8、报告发送;
9、退样(适用时)。
备注:检验时限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标准另有规定时限的除外)。
三、商业企业进货验收检验和生产企业出厂检验业务受理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签定合同(含检验产品类别、项目指标、检验批次、检验时限、收费项目、反馈途径、服务时效等内容);
3、根据合同实施。
四、协助提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业务受理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签定合同(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如培训检验人员、完善检验方法、指导操作仪器、代购仪器设备、完善质保体系以及确保服务时限、检验方式等);
3、根据合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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