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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系我单位员工,自20xx年12月2日进入我单位并工作至今,现在工程设备部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近一年度该员工税后月均收入人民币5368元(含税后的工资、奖金、津贴、住房公积金、股份分红及其他收入)。
本单位保证上证明真实、有效。
(公章)
20xx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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