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由 投资设立,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已记载验资报告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看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佛女粉丝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后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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