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XX小区X栋X单元号房,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王Y,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王Z,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号房屋(价值X元)归原告王X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写明原、被告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遗产的性质、价值、共有人等情况)
原、被告是亲兄弟姐妹关系(根据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实填写),被继承人王、李是原、被告的父母亲,分别于19xx年X月X日、19xx年X月X日去世,生前未有遗嘱、遗赠,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王、李父母亲已先于其二人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留下遗产即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号房屋,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各被告放弃对该房的继承,由原告一人继承。为办理相关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号房归原告王X所有。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具状人:(须由起诉人亲自签名或盖印)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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