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加工生产及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石材供料
1、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150*300*1000及100*300*1000麻条石(红砂岩)石材产品。
2、 交付时间为:20xx年10月15日开始供货,20xx年10月25日交付完毕(水上码头用材)。
3、 交付地点为:瑞金市叶坪景区工地现场。工程量的结算以双方现场共同验收的数量为准。表格内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质量要求及加工尺寸,表内价格为乙方运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的落地价格,且石材的单价为净尺单价(石材产品公差要求为:±2mm)。石材产品单价包括石材的原材料采购、加工、编号、包装、运输、保险(包含材料税金)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运输与责任
石材在往返运输、装车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损毁及各类责任事故皆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验收
1、 石材产品的规格尺寸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设计图纸进行加工,甲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石材规格及品质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时,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退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没有按时支付款项的情况下,造成乙方损失或延误交货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2、 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除不可抗力外),造成甲方损失或延误工期而遭受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每超期一天交货,罚乙方20xx/日的违约金。
第六条、 附则
1、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分歧巨大双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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