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
【误工时间】
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
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七、残疾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N=【a.20年(年龄
b.80年-实际年龄(60岁
c.5年(年龄>75岁)】伤残级别计算公式
1.基数*N*100%
2.基数*N*90%
3.基数*N*80%
4.基数*N*70%
5.基数*N*60%
6.基数*N*50%
7.基数*N*40%
8.基数*N*30%
9.基数*N*20%
10.基数*N*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M=【a.18-实际年龄(年龄
b.20年(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
c.5年(年龄>75岁)】
M*基数
十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十二、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
十三、死亡赔偿金:
【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P=【a.20年(年龄
b.80年-实际年龄(60岁
c.5年(年龄>75岁)】基数*P
十四、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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