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农场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没取消农业、非农业户籍之分的地区,经营者应具备农村户籍。
2、家庭农场主要的劳动力以本家庭为主,无长期雇佣工人,或者长期雇佣工数量不超过本家庭务工人员数量。
3、申请者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并且净占比要超过80%以上。
4、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农业技能培训。
5、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过流转过来的,应在合法的基础上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6、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集中、稳定。从事粮食、经济作物等种植业的农场流转土地的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亩以上。或者从事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农场,土地流转面积应在10亩以上或相关产业投入在5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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