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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诈骗罪立案标准及刑罚规定

2020-09-04 来源:独旅网

广东省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根据地区划分,一类地区诈骗数额在6000元以上,二类地区诈骗数额在4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的起点为6000元,二类地区的起点为4000元。

法律分析

广东省诈骗罪立案标准为:

1、一类地区诈骗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

2、二类地区诈骗数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广东省诈骗罪的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东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拓展延伸

广东省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准则

广东省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准则是指广东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犯有诈骗罪的行为进行刑事定罪和量刑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的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诈骗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要求或者其他特定的条件才能立案。而在刑罚规定方面,广东省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主体的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根据诈骗罪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采取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不同的刑罚形式,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广东省的定罪与量刑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诈骗犯罪行为。

结语

广东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依据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制定的。根据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一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以上。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广东省对诈骗罪的量刑采取不同的刑罚形式,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等。广东省的定罪与量刑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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