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2020-05-09 来源:独旅网

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时,难免会需要到市场上采购货物。政府采购货物,由于支付的是公款,故而是需要签署合同的,政府在采购中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是时有发生的,那么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分,包括的内容有哪些?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中的违约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质量违约;

二是价格违约;

三是前置期和数量违约;

四是服务违约。

二、当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时应怎样补救,一般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