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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能否约定赔偿主体依据哪一种

2020-08-04 来源:独旅网

当事人一般不能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因为侵权之债一般属于法定之债,它与合同之债不同,合同之债可以自由约定,侵权之债一般不能自由约定。另外,涉及人身伤害的事前约定一般是无效合同内容,该约定不能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辨理由。

一、债权债务关系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权债务关系做不同的分类。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则可以细分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按照债的标的物不同,还可以把债分为财务之债、劳务之债与货币之债。

二、企业债权包括哪些?

我国《民法典》(2021生效)根据债的产生,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这是债的四种类型。企业债权指的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在企业开展民事行为的活动中享有的债权。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企业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之债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侵权之债不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但实践中对于侵权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存在一定争议,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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