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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不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2022-06-13 来源:独旅网

债权人可以不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因此,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的履行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时,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如债权人暂时下落不明),使得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将要还款项或标的物提存在相关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届时向债权人还款或交付标的物,债务人提存完成后应当即使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债务人提存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或交付了标的物,完成了自身义务。

二、保证金的提存形式是怎样的?

保证金的提存直接向提存部门交付保证金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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