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具有一定的联系,表现在合同的主体都包含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存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所转让的债务都必须是合法的并具有可转让性。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二者构成的条件不同。债务加入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单方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务加入并不消灭原债务人的债务,对债权人有益无害,只要债权人接受即可。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人不因此退出其与原债权人的合同关系;
2、承担债的主体不同。债务加入,承担债务的主体为第三人和原有债务人;债务转移,承担债务的主体为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是义务履行人。
3、二者的法律特征不同。债务加入,第三人和债务人均是合同的主体;债务转移后,合同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
4、法律后果不同。债务加入,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移,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免除了原债务人的义务。
一、转让和转移的区别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3、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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