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务进行清偿的时候,-般是 由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之前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