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区别于纯粹的破坏意图;
2、能否证明被告人实际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场”;
4、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上述“暴力、胁迫、其他方法”;
5、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对象是否是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
6、被告人若采取的是胁迫手段,胁迫的内容是否是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而不是揭露隐私等;
7、被告人若采取的是上述“其他方法”,是否客观实际的达到了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程度,尤其是不能,而不是不敢;
8、被告人实施的上一条所述方法是否实际达到了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而不是被害人懒得反抗,或者可怜被告,(这种可能性好像有点小);
9、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的原因是否是由于被告人故意采取的行为所致,有可能是自己喝多了,或者其他自己造成的。
一、抢劫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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