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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尸体罪与强奸罪的界定是怎么样的

2022-10-28 来源:独旅网

侮辱尸体罪的对象是尸体,强奸罪的对象是活着的女性。强奸罪的客观手段,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而侮辱尸体罪的客观手段,不需要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侮辱尸体罪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

一、性侵养女会怎么判刑

性侵养女会怎么判刑,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定罪量刑,并且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主观要件。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三、告强奸罪需要的证据有:

1、除了强行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外,同时要有证据证明,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的意愿的;

2、如果身上有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不是自愿的;

3、另外在强行与发生关系当中是否还有其他反抗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如反抗时用到的东西。具体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

强奸案件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追诉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是存在追诉时效的。

总而言之,性侵养女会怎么判刑,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告强奸罪,除了强行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外,还要有证据证明,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个人意愿的。

四、女人强奸男人是否构成犯罪

女的强奸男的,是否构成犯罪,要区分被侵害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还是不满14周岁的男子,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不满14周岁的男子,构成猥亵儿童罪;

2、对于已满14周岁的男子,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强奸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

4、强奸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五、怎样才能判定强奸罪

1、客体要件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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