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9条规章: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章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36条规章: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8条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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