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非常正式的,完全涉及工作重大决策的谈话,留存记录应该是没问题的。因为这些谈话代表工作决策,记录存档,以后需要时可以查阅。如果是涉及私人事务的谈话,那就不能记录、录音了。如果录音录的是自己参与通话,参与讨论的录音,且录音的目的是出于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该录音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对对方的侵权。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都属于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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