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期是至开庭前一天,具体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做法不一,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重要环节。
一、案件发回重审,一审证据还需重新提供吗
案件发回重审,一审证据还需重新提供。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可以再加上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辞职了公司不给发工资,劳动者可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1、协商解决。先通过正常的渠道,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搞清楚拖欠或不发的原因,是否漏发还是别的原因,再选择合理的方法去处理,给公司和个人留有余地。
2、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3、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仲裁申请书。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身份证明材料: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被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和公司不支付工资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仲裁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胜诉,不需要支付仲裁费用。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有公司书写的工资欠条,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争议,可以携带身份证、户籍登记簿、欠条、起诉状和复印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欠款,若公司仍然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或者收到判决书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未经劳动仲裁,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但是,支付令只在用人单位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单位表示异议,还是要走劳动仲裁的程序。
6、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职工如何进行劳动维权
发生劳动争议员工维权的方式如下:
1、职工与单位协商解决;
2、拨打职工维权热线进行咨询;
3、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监察部门要在7日立案处理;
4、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职工可向市或单位所在区县、产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5、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职工可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法定前置程序,有一年的仲裁时效;
6、到法院起诉。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有: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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