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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2020-04-16 来源:独旅网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务;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3、职工债权;4、社会保险和欠缴的税款;5、普通债权。未执行的合同属于共益债权,未履行完的损失属于普通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合同经清算后,首先清偿破产费用,然后是员工工资、社保和税金,剩余财产才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以上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

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

3、职工债权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和欠缴的税款

5、普通债权其中,如果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执行的,受理后双方协商继续执行,则发生的债权属于共益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履行完的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但是发生的损失属于普通债权。如果该公司以上签订的合同均没有财产担保,也不属于共益债权的话,公司经清算后,财产首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简单来说就是清算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等,然后是员工的工资及社保和税金,剩下的财产才用来清偿各种债务。以上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望采纳。

拓展延伸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如何确保债务清偿的公平与效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确保债务清偿的公平与效率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实现公平,首先需要确定债务清偿的顺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清偿的顺序为:优先清偿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劳动者权益,其次是清偿国家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等国家权益,然后是清偿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破产程序,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执行。为了提高效率,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债务清偿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速度等。只有在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保护各方利益。

结语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债务清偿顺序的确立是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关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权益优先清偿,国家税款、社会保险等国家权益次之,其他债权人权益排在后面。同时,建立完善的破产程序,保护和执行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为提高效率,可加强债务清偿监督和管理,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加快破产案件审理速度等措施。只有在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保护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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