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东并非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算义务人,无保管财务账簿、公司财产的法定义务,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 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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