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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