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接受虚开普通发票要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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