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和职权规定。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代表组成,不超过九人。委员会职权包括监督财产管理和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拒绝接受监督的可请求法院决定。管理人需及时报告委员会涉及的重要行为,未设委员会需报告法院。法律还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选任和更换委员会成员的职权。
法律分析
主要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和职权等。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3.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该法还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有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职权等事项。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和职权得到明确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或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不超过九人,需经法院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多项职权,包括监督财产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同时,管理人在执行特定行为时需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若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也需向法院报告。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和更换等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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