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及其赔偿标准。九级伤残包括多种轻度伤残,如癫痫、神经病、脑挫裂伤等。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九级伤残为九个月。劳动合同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九级伤残是指经过鉴定机构认定的伤残的程度,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具体如下:
1、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称之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也就是指凡是伤残认定为九级伤残,可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例如但不限于以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或等于5%;
(10)面部有大于或等于8平方cm或三处以上大于或等于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至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至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至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是:七级伤残十三个月,八级伤残十一个月,九级伤残九个月,十级伤残七个月;
3、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结语
九级伤残是指经鉴定机构认定的伤残程度,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但无医疗依赖或生活自理障碍。九级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赔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如癫痫、神经病、颅内异物等,可认定为九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七级伤残十三个月,八级伤残十一个月,九级伤残九个月,十级伤残七个月。劳动合同终止或职工提出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第五条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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