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果需要六十天的时间作出,法律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认定为工伤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还可扩展到前后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扩展到上下班途中
法律分析
有关工伤认定的结果一般需要六十天的时间来作出。法律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二、认定工伤怎么赔付
认定工伤要由工伤保险赔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交通食宿费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康复治疗费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4.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5.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7.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认定为工伤的三要素
认定为工伤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还可扩展到前后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扩展到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途中,工作原因还包括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等。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认定赔付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护理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并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相关资料。如果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配合工伤认定工作。
结语
工伤认定结果需要六十天的时间,法律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认定为工伤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还可扩展到前后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扩展到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途中,工作原因还包括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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