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体户法人变更手续
其实个体户变更法人这一说法是不对的,准确来说应该是办理经营者姓名变更。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个体户变更经营者需要哪些资料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者的需要到所在地区的工商局办理,资料包括: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以及复印件、 租赁合同 以及复印件;
3、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证件相片,以及前置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如有必要办理的话)。经营者是流动人口的,须提交 计划生育 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如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自然人 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个体户办理法人变更的手续,是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需要的材料和步骤,会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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