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因不同。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认定不同。合同终止是达到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后而终止。而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最后,溯及不同。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力;合同无效具备溯及力
一、解除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解除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解除合同是解除有效合同,解除合同的目的是解决有效合同提前消除的问题,这就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与要约或承诺撤销的区别;
2、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理由,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只是主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只有在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终止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终止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一般规定,又有适用于个别合同的特殊规定;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来实现,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不一定解除,为了解除合同,一般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双方协商同意和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两种;
4、解除合同的效果是消除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消除合同关系,但其消灭是追溯到过去,还是只发生在未来,不同国家的立法主张和学术观点不同。
二、房产出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话,双方的买卖情况要恢复到初始状态,所以会导致已经进行的合同中断,并且投入交易中的人力、财力也会损失,所以一定要避免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情形。其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上情形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最后,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的常见情形有:因房产、地产分别转让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因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因产权主体有问题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情形。
三、不知道解除和终止哪个严重
看情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概念上很相似,但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等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转移给第三人。综上,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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