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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报告基本构成

2023-12-13 来源:独旅网

内部审计报告基本构成【1】

1、标题

包括内容:

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类别);审计期间;其他。

2、收件人

内部审计报告基本构成

内部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

(1)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

(2)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

(3)组织最高管理当局;

(4)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或人员;

(5)其他相关人员。

3、正文

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其他方面。

4、附件

内部审计报告的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

包括:

(1)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性复核审计过程;

(2)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

(3)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的反馈意见;

(4)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

(5)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

5、签章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由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并由以下人员签字:

(1)审计机构负责人;

(2)审计项目负责人;

(3)其他经授权的人员。

6、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送出日作为报告日期。

以下情况下使用相关的日期:

(1)因采纳组织主管负责人的某些修改意见时;

(2)内部审计人员在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之后又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新的重大问题时;

(3)内部审计报告存在重要疏忽时;

(4)其他情况。

7、其他

相关阅读-内部审计报告撰写步骤【2】

1、整理分析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分散的,不系统的,审计人员要在审阅底稿的基础上,去粗取精,选择符合审计目的的,有价值的证据资料作为撰写审计报告的基础。

2、拟定审计报告提纲

对审计工作底稿分析整理归类的基础上,按审计报告结构和主要内容,逐项列出编写提纲。

3、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可以由一个人执笔,也可以多人分工撰写,如果是分工撰写,最后必须由一个人统稿。

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为确保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报告完稿后,要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如果所提出的意见有道理,就要虚心采纳,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意见,则要坚持原则,耐心解释并予以拒绝。

5、审查并签发审计报告

审计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负全责,对审计报告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签署审计意见,报送有关方面。

相关阅读-内部审计报告质量特征【3】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报告的作用,一份好的内审报告应具备一些基本的质量特征。

即应当正确、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1、正确性。

是指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是正确的。

2、客观性。

是指内部审计报告应该是实事求是的,无偏见的,不失真的报告。

审计报告所述内容,都应该经过取证,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特别是审查中的重大问题,都已根据具体的审计环境,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审计报告所作出的审计意见,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没有出于审计人员个人好恶而存在偏见的现象;审计报告应对审计中所发现的认可满意的业绩,如实地加以揭示,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揭示其真相,分析其原因。

3、完整性。

是指审计报告是全面的报告,包括受托工作的目标,得到的结论、建议和行动计划。

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的重大事项。

4、清晰性。

是指审计报告易于理解和富有逻辑性。

内部审计报告所表述的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意见,应力求语言清晰、观点清楚,尽量避免使用不必要的技术术语;报告中的各段内容,要层次分明,有逻辑联系。

报告既要简明扼要、文字简练,又要完整地表达审计者的观点;防止空泛的议论和对琐事进行阐述,力避行文冗长费解。

5、及时性。

是指审计报告要按审计计划及时编制发出,以及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6、建设性。

是指报告能以其内容和论点帮助被审计单位,并能够引导其进行需要的改进。

报告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发挥其对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建议是建立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通常称"审计发现")和所作审计意见的基础之上,要求提出现有条件或改善现存的经营状况的措施和办法。

建议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具体的。

例如,对于审计中所发现的有关资金、人才、物力资源利用中存在浪费或未予充分利用的潜力,应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只作进一步调查或研究的建议。

7、重要性。

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发行股票条件是:1、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2、公司能持续经营;3、近三年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经济犯罪;5、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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