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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哪

来源:独旅网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如下:

1、纯粹的财产权利;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3、诉讼上的权利。

一、其他人欠债务人的钱已到期但债务人不去要怎么办

对于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行使该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行使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三、授权的被告是谁?

代位权的被告是被代位的债权的债务人。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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