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盖房前的批准。现在,如果房屋用地要盖房子,尽管它在允许的范围内,但仍需要去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例如,在盖房之前,必须先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在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审批,最后在获得产权证书后才能盖房 。
2.遵守一户一房。对于农村土地权明确规定了宅基地权的确认,实行一户一房的政策。但是,对于个别情况,例如由于没有户口而有多所房屋,有必要事先申报和批准。如果不满足条件,那么将无法盖房。
3.标准建筑面积。对于一户一房的建筑面积有规定。例如,居住人口少于三人的农村小农户,房屋申请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对于居住人口为四到五人的中型农村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对于居住人数超过六人的大型农村家庭,申请房屋的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面积要求,必须根据当地的宅基地政策检查并批准特定要求。
4.符合建筑标准。农村宅基地建设之前是要进行合法审批的,对于面积、高度、用地都是有要求的,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指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层数4-5层),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另外禁止在耕地等区域建房,如果私自建房将面临被拆除。
5.保证农村户口。宅基地建设新规明确规定农民具有宅基地建设的权利,对于买卖的宅基地,非农村户口的人来说,宅基地建设将不被允许。如果是城市户口的,农村里之前有宅基地的,那么这类人是不能进行建房的,建房后也是属于违规建房。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父母去世后继承的,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产,并不是宅基地,而且不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和重建的。
6.禁止在7个地区建房。从2021年开始,村民应注意不要在以下地区建造房屋:1.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2.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3.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四)江湖河流保护区; 5.道路施工控制区在侧面; 6.需要计划和控制的领域; 7.给高压走廊区域供电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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