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种情况,房东明确表示不给过户。这种情况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就是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的义务;
第二种情况,房东没有明确说不给过户,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采取一个简单的动作,就是催告房东履行过户义务,这个催告我建议大家采取可供取证的形式,比如发送短信、微信、邮件、催告函以及通过电话录音等方法,如果在催告后房东仍拒不过户的,这种情况在合同法上叫“迟延履行+合理催告”。
无论是“预期违约”还是“迟延履行+合理催告”,这时作为买受人的我们就获得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享有了法律上的主动地位。这时候无论是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亦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就都具有了法律上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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