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个人可以债务重组吗?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那么个人可以债务重组吗?
目前我国个人是没有债务重组的,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只有法人企业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没有还钱的能力,就不要去借,不仅消耗别人的耐心,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欠钱不还属民事行为,一般不会因此而构成刑事犯罪,也就不会坐牢。
除非你确有能力归还而拒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的,或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你故意暴力抗拒等。
此外,法院可能因为你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对你人身采取司法拘留,最长可达15天。
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
个人债务一般表现为民间借贷或者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有合同和信用的联系所以比较规范,而亲戚朋友之间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不会出具书面字据等等,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
一般的债务转让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
那么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
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个人债务的转让也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
债务转移主要有以下实质:
1、通过协议,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完全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2、债务承担是指新的债务人也即是债务受让人和第三人承担原合同的债务义务,此债务是完全的原债务,而不是由第三人产生的新债务,面对人民法院对原债务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承担人也依转让协议全部承担,同时由此债而产生的利息也随同债务的转让而转让到由第三人承担。
3、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因此,承担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为由对抗债权人。
个人要怎样申报债务重组,个人如何申请债务重组
公司在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个人债务一般表现为民间借贷或者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有合同和信用的联系所以比较规范,而亲戚朋友之间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不会出具书面字据等等,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
一般的债务转让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
那么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
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个人债务的转让也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
债务转移主要有以下实质:
1、通过协议,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完全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2、债务承担是指新的债务人也即是债务受让人和第三人承担原合同的债务义务,此债务是完全的原债务,而不是由第三人产生的新债务,面对人民法院对原债务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承担人也依转让协议全部承担,同时由此债而产生的利息也随同债务的转让而转让到由第三人承担。
3、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因此,承担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为由对抗债权人。
个人债务的起诉流程有哪些?
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流证据、被告递交辩论状--开庭审理、质证、争辩--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然后执行判决。
起诉前要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依据法律规则,法院检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请求被告提供书面借据;
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
关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无论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能否把借贷关系明确到位。
关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关于借贷关系不明白,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
出借人要保存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白”的证据资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如果公告期限届满的,债务人任然不应诉的情况下,关于借贷关系明白的,经审理后法院可以作缺席判决;
关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就会中止诉讼。
债务重组是偿还期限延长吗,债务重组主要方式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务重组是偿还期限延长吗,债务重组主要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务重组是偿还期限延长吗
延长偿还期限不属于债务重组。按照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它强调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让步,即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债权人未发生让步,包括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知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或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都不属于债务重组,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八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二、债务重组主要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
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
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侦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法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例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主要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消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消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相关的规定延长偿还期限不属于债务重组的,其次债务重组是要经过相关的程序,是有一定的方式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以上这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不当得利的没有工作怎么执行,不当得利赔偿的方式
一、不当得利的没有工作怎么执行
一般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规定第104条规定: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二、不当得利赔偿的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
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
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
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的没有工作怎么执行法院判决之后对方没有工作没有稳定收入,也可以直接执行他名下的财产,具体执行方式不需要原告担心。
不当得利的没有工作陷入到了僵局会怎么样解决,
仅延长付款期限算债务重组吗,债务重组延长还债时间
仅延长付款期限不算债务重组。按照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如果债权人未发生让步,包括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知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或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都不属于债务重组,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八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案的内容,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方法
一、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案的内容
1、结构的调整:通过债务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减少近期的债务本息支出的压力和风险,使已经形成的损失得到一定的分担、消化和吸收,使企业能够赢得时间,缓解短期负担,来做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盘活工作。
2、经营结构的调整:经营结构的调整的最终目的是要全面改善企业状况,在对债务结构做出调整之后,要对企业的经营进行重新安排,改良、关闭、合并或者出售不良资产,使企业生产经营重新获得活力。
二、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方法
债务重组收益应如何确认,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这样使债务人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该项收益并不产生现金流入,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