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加班工资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单位利用周
六、周日统一组织培训,要求职工必须参加,算不算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加班是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用人单位要求工作,二是工作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三是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工作。如果周末培训是公司统一安排进行的,不是职工自己主动报名参加的,培训内容也与工作相关,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加班。尽管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但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提高生产产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员工素质等。如果公司统一组织的这种培训学习,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这实际上也是正常工作的延伸,符合加班的主要特征。但公司并不一定非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不可。劳动法的规定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则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现实中企业组织的培训大致可分为上岗培训和专业技能类培训。对于上岗培训,企业一般都会安排在上班时间;对于专业技能培训,有些企业认为既要支付培训成本,又要支付人工成本不划算,所以不太愿意把专业技能培训放在上班时间。所以劳动者一方面应熟悉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不要“因小失大”,为了计较一点加班费而错失了提高技能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得不偿失的。希望对你的周末外出培训算加班吗的问题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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