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的内容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单功情节和多功情节等。一般而言,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一、肇事者赔偿后还要坐牢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事实上,定罪量刑的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作为被告人或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作为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这并不等于酌定情节的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六十一条(量刑的根据)及第六十三条第2款中所称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情节”或“特殊情况”,均包含了酌定量刑的情节。另外,分则中一些“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恶劣”等条款中,也蕴含了酌定量刑情节的因素。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当然可以作为一个酌定因素,从而在定罪量刑中起作用。所以,即使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在进行了民事赔偿后,也并不代表其不会坐牢,具体还需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往往会将这一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故意伤害罪社会危害性会影响量刑吗
故意伤害罪社会危害性有可能会影响量刑,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二条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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