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强奸罪一般主要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
2、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4、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5、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6、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7、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
8、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 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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