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
这是我1979年颁布的第一步《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拘留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7天。
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增加了一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
据此,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无论有任何借口,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37天。
1980年以前,我国没有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期限没有规定。我听说过的一起拘留时间最长的案例。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长失踪案。事情发生在1943年,那时的抗日人民政府没有办公大楼,公安局长也也没有自己的车。一天晚上,公安局长在老乡家吃完晚饭,带领一个警卫员小崔到到妇联主任家“研究工作”。局长进入妇联主任的家后就把院门插上了。小崔就站在院门外等着,一直等到天亮不见局长出来,便敲门叫局长回去。妇联主任开门后,不承认局长昨晚来过。小崔急忙回县城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县长立即决定,把妇联主任和小崔拘留起来。上级领导多次提讯,小崔和妇联主任的口供始终不变。一个说局长进去没有出来,一个说局长根本没有来过。1949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署(检察院的前身),此案便转交检察署。检察署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时,没有不批准逮捕必须立即释放的说法,局长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二人就不能释放。此后,最高检察署每年来提讯一次,二人口供始终不变。妇联主任的丈夫据说是位解放军高级将领,坚信自己的妻子无罪,解放后一直为妻子申诉。小崔家三代贫农,社会关系没有任何问题,家属也一直为小崔申诉。二位人犯都是根红苗正的共产党员,给他们定罪实在没有借口。1974年,小崔被拘留30年后,病死在看守所。妇联主任被拘留35年后,于《刑事诉讼法》生效前予以释放,取保候审。
这是我听到的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最长的案例,大概可以写入世界之最了。
不知道这二位犯罪嫌疑人(当时的说法称人犯)和他们的家属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作何感想。读完这篇文章,你一定会觉得刑事诉讼法多么重要。一定会更珍惜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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