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l、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号码。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注明执行案号以及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案号。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应当编写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其证明内容:
a.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复印件。
b.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以及被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c.申请追加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夫妻证明或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d.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或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分立或变更证明。
二、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
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适格。
2、执行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符合本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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