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备案制是事业单位保留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初步实行定岗不定人的原则。无论是公立医院和高校还是其他事业单位,今后在招聘的人员制度上大多部分都是备案制,不再是原来的事业编制规定了。为保持新备案制规定的平稳过渡,不盲目地进行一刀切,进而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规定”。对现有编制内的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着人事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所以新应聘进入的人员就不再拥有编制身份。如果是不在编的人员是可以考事业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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