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密性。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2、价值性。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保密性。保密性即权利人主动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运用适当的保密设施装置以及采用其他合理的保护方法。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有以下:
1、规定限制的访问区域、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使用者的安全检查;
2、对敏感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
3、秘密信息的使用者只能有权使用信息的必要部分;
4、采取分类办法,如在材料上加盖图章,标明秘密或机密等字样;
5、与将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和不得参与竞争协议;
6、要求出示雇员身份证和来访者通行证;
7、制定颁发雇员手册,对有关商业秘密、复印政策等做出规定;
8、对管理人员,主要雇员以及将会经常使用接触秘密信息的人进行推荐和背景检查;
9、和即将离职的雇员进行离职面谈,提醒他们仍有继续对公司秘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10、与雇员签订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合同。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
1、秘密性。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2、商业价值性。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3、保密性。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总之,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