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特别特别注意这一条:《条例》第四条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次,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这是现在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处理办法,但新条例却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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