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意义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次土地确权以影像为主建立数据库,实现电脑信息化管理,能彻底解决原来土地承包档案缺失,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四至界线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的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仅能明确承包权限,消除争议纠纷,用承包经营权证抵压贷款,还可以消除农户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国家土地承包补贴政策因地而异,现在农民承包土地扩大生产,不仅不用缴纳各种税费,而且还能享受国家各种补贴,可以说对于降低土地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巨大推动作用,从而有利于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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