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质押和抵押有以下几种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标的物原则上以房地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一些动产,如机器和交通工具,可以设置为抵押物。质押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比如票据、股票等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人占有,质押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占有权属于质权人;
3、担保范围不同,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范围还包括质押保管费用,质权人应当为质押保管支付必要的费用;
4、登记手续不同,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没有转移,抵押物需要登记,在质押中,由于移交材料本身具有宣传功能,一般不需要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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